業務守則及相關規定/2024.05.11
《無限極夫妻運作規定》

(修訂日期:2024年2月22日)

為更好滿足家庭運作的實際需求,保障夫妻雙方的權益,維護穩定的市場秩序,公司特制定本規定。

一、 夫妻運作內涵

(一) 夫妻運作是指夫妻雙方均符合業務資格申請條件時,選擇申請夫妻聯名或成為同一市場,共同為消費者就公司產品提供介紹、咨詢、訂貨、配送等服務。

(二) 夫妻聯名運作(簡稱夫妻聯名)是指夫妻雙方均符合業務資格申請條件時,經申請,以聯名方式運作同一業務資格。

1. 夫妻聯名屬于業務資格的特殊類型,不屬于可分割的財產。

2. 夫妻聯名下夫妻運作取得的報酬統一發放到以持卡人姓名開立的銀行賬戶。公司短信服務僅對持卡人開通。

二、 夫妻運作申請、變更與撤銷

(一) 申請

1. 申請夫妻聯名的,夫妻雙方須共同指定其中一方為持卡人。持卡人作為雙方共同代表與公司簽訂業務協議,業務協議各項約定對夫妻雙方均有約束力。

2. 夫妻雙方同時申請業務資格,只能申請夫妻聯名或成為同一市場。

3. 夫妻中只有一方有業務資格,無業務資格方只可申請與有業務資格方辦理夫妻聯名或成為同一市場。

4. 夫妻雙方婚前已各有業務資格的,可選擇保留各自業務資格,或共同指定任一方業務資格申請辦理夫妻聯名或成為同一市場。

5. 申請辦理夫妻聯名時,涉嫌違規的,須自前一資格終止滿24個月后方可向公司提出申請。

(二) 變更及撤銷

1. 非離婚的情形下,夫妻聯名任一方可隨時向公司申請撤銷夫妻聯名。撤銷后,無業務資格方若再次辦理夫妻聯名,須自夫妻聯名被撤銷起12個月后。

2. 因離婚撤銷夫妻聯名的,自撤銷起12個月后,無業務資格方才可以重新申請業務資格或辦理夫妻聯名(如在同一市場重新申請業務資格,則不受12個月的時間限制)。

3. 夫妻離婚的,公司仍將報酬發放到以持卡人姓名開立的銀行賬戶。聯名雙方應在離婚12個月內協商確定持卡人并向公司申請撤銷夫妻聯名,否則公司有權自行撤銷夫妻聯名,同時默認持卡人保留業務資格。

4. 夫妻聯名任一方亡故或出現不符合業務資格申請情形的,公司默認另一方為持卡人。

5. 夫妻聯名變更及撤銷均不涉及市場及利益分配。

三、 規范運作要求

(一) 夫妻一方向公司申請自愿終止資格,另一方同樣須遵循12個月后方可申請資格的規定。自愿終止資格之月起或自動終止前的12個月內,夫妻雙方均不得推廣公司產品、參加業務培訓等業務活動,否則,公司有權在其申請資格時,認定其行為屬于重復申請資格的違規行為。

(二) 夫妻雙方須共同遵守公司的業務規章制度,不得從事與公司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否則,公司有權終止業務資格及解除業務協議,并追究責任。

(三) 辦理夫妻聯名后,任何一方的違規都會影響聯名資格。但如經公司查實,一方惡意損害公司或市場利益,另一方完全未參與且已盡力阻止的,公司有權僅對有惡意損害行為的一方做出處理,將其從聯名資格中除名。

(四) 夫妻違反本規定申請的資格,公司有權終止該業務資格及解除業務協議,并追究責任。

(五) 業務人員利用本規定損害公司或他人合法權益的,公司有權采取限制業務權限等特殊措施、追究責任或終止相應業務資格。

四、 其他

(一) 公司對夫妻聯名、變更、撤銷的申請進行審核,并有權向當事人核實相關情況,公司對審核結果享有最終決定權。

(二) 公司有權根據業務實際情況修訂本規定,修訂版本一經公布對全體業務人員適用。

(三) 本規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公布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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