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日期:2024年2月22日)
為幫助業務人員事業的傳續發展,業務人員若無法繼續從事公司業務,可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變更協議主體,經公司審核通過后,由符合條件的主體受讓其業務資格。辦理業務資格轉讓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向公司提出業務資格轉讓申請:
(一) 身體原因無法繼續從事公司業務;
(二) 移民后在境外定居(含港、澳、臺地區);
(三) 職業發生變化后不符合公司規定的相應資格申請條件;
(四) 傳承;
(五) 亡故(含宣告死亡);
(六) 其它特殊情況。
二、 轉讓人與受讓人的關系須滿足以下要求:
(一) 非“亡故”情形:近親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二) “亡故”情形: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或遺囑指定唯一受讓人。
三、 非“亡故”情形下,應由轉讓、受讓雙方共同申請轉讓。存在以下情況的,公司有權不予審核通過:
(一) 自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受讓人同時擁有或使用公司的其它資格(雙方屬于同一市場或已自動終止的除外);
(二) 雙方資格涉嫌違規的,前一資格終止未滿24個月。
四、 業務資格不屬于可分割的財產,多名受讓人符合條件的,應自行協商并共同書面確定唯一受讓人。
五、 業務資格轉讓成功后,被轉讓資格有效期間,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 轉讓人不得重新申請資格;
(二) 轉讓人申請受讓回被轉讓資格的須滿12個月后方可申請;
(三) 轉讓人不得從事與公司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否則公司有權終止被轉讓資格及相應合作協議;
(四) 轉讓人應指導受讓人正確從事業務,受讓人應遵守公司業務規章制度正確開展業務,否則公司有權終止被轉讓資格及相應合作協議。
六、 業務資格轉讓成功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轉讓人可重新申請資格:
(一) 被轉讓資格自動終止的,轉讓人可隨時重新申請;
(二) 被轉讓資格為自愿終止或違規終止的,自公司確認終止之日起滿12個月后可重新申請。
七、 業務資格轉讓成功后,受讓人原擁有或使用的其它資格永久終止且無法恢復。
八、 “傳承”情形下,原則上轉讓人須年滿(含)55周歲。轉讓成功后,公司不再接受轉讓人傳承回被轉讓資格。
九、 “亡故”情形下,自業務資格持有人亡故之日起,受讓人須在12個月內向公司提出申請,逾期未確定唯一受讓人且提出申請的,公司有權終止該業務資格。受讓人不符合公司規定的資格申請條件的,受讓人只能成為優惠消費者。
十、 公司對轉讓申請進行審核,并有權向轉讓人、受讓人核實相關情況,公司對審核結果享有最終決定權。
十一、 轉讓、受讓雙方利用本規定損害公司或他人合法權益的,公司有權采取限制業務權限等特殊措施、追究責任或終止相應業務資格。
十二、 公司有權根據業務實際情況修訂本規定,修訂版本一經公布對全體業務人員適用。
十三、 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公布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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